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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上海租車平臺租用車輛后變賣給他人如何定性?时间:2020-06-12 作者:上海念瑤汽車租賃公司【原创】 上海汽車租賃行業(yè)的出現(xiàn)為生活和出行帶來了便利。在“互聯(lián)網(wǎng)+”時代,網(wǎng)絡租車平臺應運而生并不斷發(fā)展壯大。網(wǎng)絡租車平臺在滿足市場需要的同時,也讓一些犯罪行為有了可乘之機。本案中,被告人經(jīng)預謀在上海租車公司網(wǎng)上平臺訂立租車合同,租用車輛后變賣給他人,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:第一,租賃車輛后變賣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;第二,本案中犯罪數(shù)額的認定。 一、主客觀構成要件證成 關于罪名的認定,在審理過程中有三種不同意見: 第一種意見認為,被告人盧某的行為構成侵占罪。被告人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占為己有,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。被告人租賃的車輛屬于“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”,其用合法的方式取得對被害人車輛的暫時占有權,故意拒不退還,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所有,且數(shù)額較大,構成侵占罪。 第二種意見認為,被告人盧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。被告人盧某經(jīng)過事先預謀,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,使得車主產生錯誤認識,在簽訂租車合同后自愿轉移車輛的占有,將車輛交付給被告人。后被告人將車輛變賣獲利。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,構成詐騙罪。 第三種觀點認為,被告人盧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。本案中,被告人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在簽訂、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,且數(shù)額較大。從主觀方面來講,被告人盧某的非法占有目的產生于其租賃車輛之前,并不存在合法占有財物的情況,主觀上是騙取的故意,而非侵占的故意。從客觀方面來講,其行為在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同時,也侵犯了國家的合同行為管理制度和市場交易秩序,構成合同詐騙罪。 (一)主觀維度: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斷 首先,要明確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內容。本案中,被告人盧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,在沒有合同履行意愿和能力的情況下,在上海租車公司租賃車輛,并將車輛變賣獲得贓款。從主客觀相統(tǒng)一的角度來判斷,以上行為明確反映出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目的,其主觀上是直接故意。 其次,從非法占有目的的產生時間,可以判斷出被告人可能構成侵占罪還是詐騙犯罪。侵占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,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財物為他人合法所有,自己有義務將該財物交還他人,但故意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?梢,侵占罪中,需要先合法占有他人財物,再故意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,非法占有目的產生于合法占有他人財物之后。而詐騙犯罪中,行為人對于詐欺行為可能使對方陷于錯誤,從而處分、交付財物,自己或者他人取得對財物的占有,都必須有認識并積極追求。也就是說,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產生于取得他人財物的占有之前。本案中,被告人盧某與他人經(jīng)預謀后租車,在租賃車輛之前,其就產生了明確的非法占有目的,即希望他人的財物轉移為自己的財物。所以,從非法占有目的上來分析,被告人盧某不具有侵占的主觀目的,而是有詐騙的主觀目的。 (二)客觀維度:財物占有和轉移的認定 客觀方面是明確被告人犯罪構成的重要內容。需要指出的是,被告人盧某的行為有兩個:一是經(jīng)預謀在上海租車公司網(wǎng)上平臺訂立租車合同,取得車輛的行為;二是將車輛變賣得款的行為。對于前一行為,可以從財物的占有狀態(tài)、財物轉移過程、詐騙犯罪的一般與特殊三個方面來分析。 其一,財物占有狀態(tài)。侵占行為的突出特點是“變合法持有為非法占有”,即行為人已經(jīng)合法持有他人財物。即行為人在沒有使用非法手段的前提下,已經(jīng)合法占有財物,則可能構成侵占罪。在詐騙犯罪中,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,使財物所有人基于錯誤認識自愿交付財物,進而非法占有公私財物。由此,行為人對財物的占有使用的本身就是非法手段。再分析被告人盧某的行為,因其在簽訂租車合同之前就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,其對所租賃車輛的占有并非合法占有,而是通過騙取手段形成的非法占有?梢,被告人對財物的占有狀態(tài)不符合侵占罪的要求。 其二,財物轉移過程。從財物向行為人的控制轉移的過程,也可以判斷出本案被告人行為的性質。在詐騙犯罪中,財物所有人是因為受到蒙蔽,對行為人的真實意圖產生誤解,自愿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或者行為人指定的第三人。而在侵占罪中,財物所有人將財物交給行為人,是出于對行為人的信任,并非被行為人所欺騙。具體到本案中,被告人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蒙蔽車輛所有人,使其將財物的控制權交給被告人,屬于詐騙犯罪。 其三,合同詐騙罪之于詐騙罪。通過以上的分析,可以得出,被告人盧某構成詐騙犯罪,而不構成侵占罪。下面,就要分析被告人構成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。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在簽訂、履行合同過程中,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,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的行為。合同詐騙罪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,其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。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,區(qū)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,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看:首先,兩罪的客體不同。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,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,即財產所有權和市場經(jīng)濟秩序。本案中,被告人盧某利用簽訂網(wǎng)絡租車合同的方式實施詐騙行為,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權,也侵犯了市場經(jīng)濟秩序,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客體要件。其次,兩罪的客觀方面有區(qū)別。相比于詐騙罪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,合同詐騙罪的詐騙只是在簽訂、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(fā)生,欺詐手段范圍具有特殊性。本案中,被告人先是簽訂網(wǎng)絡租車合同并交納租金,取得了車輛的使用權,然后又對車輛進行變賣得利,簽訂合同作為其犯罪手段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。 由此,可以判斷出,被告人盧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客觀上具有合同詐騙的行為,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,已構成合同詐騙罪。 二、犯罪數(shù)額的認定 合同詐騙罪還要求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數(shù)額較大,這就關系到犯罪數(shù)額的認定。被告人通過非法手段占有了車輛,在車輛所有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處置車輛。被告人獲得的變賣贓款,是其對車輛所有權人物權的非法處分。在被告人非法獲得車輛的占有時,其合同詐騙的犯罪已經(jīng)完成。其對車輛的處理,無論是變賣、贈與他人或者是其他方式,都不影響車輛的實際價值,也不影響其合同詐騙的犯罪數(shù)額。所以,對于合同詐騙數(shù)額,應當以車輛的價值來認定,而不應以車輛變賣得到的贓款數(shù)額認定。 |